1、 定义 :是指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 基本目标: 以防核、化威慑条件的高技术常规武器打击为重点,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坚持质量标准,着眼提高整体抗毁能力,使工程布局趋向合理,种类齐全配套,比例更加协调,平战转换措施更加完善.
3、 基本要求 :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齐全、连接通畅、平战结合。规模:均为留城人口数量的1.8 - 2.0倍
4、 主要内容: (1)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要求较高的抗常规武器直接打击和抗核武器效应的能力,而且采取防生化武器,防震和减震措施。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系统。造价较高,通常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计算安排。目前,发展趋向于建设社会应急指挥中心。
(2)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主要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经、中央和人防部门的筹措。
(3)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主要指地下医院,救护站(所),各类为战时储备物资的仓库,库区及人防专业队伍集结掩蔽部等,对于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减少空袭所造成的损失作用较大。经费由机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4)民用建筑地下室。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可用于战时防空的地下室。投资效费比高,世界普通采用。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凡符合下列标准,均应结合地面建筑同时修建平时民用、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
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宾馆、商场、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侯机楼、大中专业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检查,加强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5)城市的地下室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人民防空配套工程。
5、 防护要求 :
(1)要根据工程性质建设符合国家抗力标准的防空工程,把好质量关。
(2)保好人防工程的布局、伪装,控制单个工程规模。
6、 防护技术 :围护结构、出入口、孔洞及管线的密闭和防爆技术,隔绝式或滤毒式通风系统,防电磁脉冲的工程屏蔽技术,隔震技术与装置等。
7、 平战结合